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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瑞风欣服饰店(刘村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19〕406号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瑞风欣服饰店(刘村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116600357096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抚顺道(北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村庄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19年7月5日,我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瑞风欣服饰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明,当事人购进的带有“Burberry”及类似商标的上衣35件、带有“Burberry”及类似商标的裤子16条、带有“Burberry”及类似商标的短裤3条,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抚顺道(北厂)进行销售,至查获时,以上商品尚未售出。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所购进的商品非正规渠道,无相关票据,带有“Burberry”及类似商标的上衣进价10元,售价15元、带有“Burberry”及类似商标的裤子进价12元,售价20元、带有“Burberry”及类似商标的短裤进价12元,售价15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890元。2019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文书编号:津市监滨杭州道实强[2019]750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的现场情况;
3. 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商品的事实情节;
4. 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杭州道罚告[2019]81401号),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称其属于首次违法,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家庭成员较多、收入少,经济状况困难,店铺处于倒闭边缘现正转让,望从轻处罚。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充分,不予以采纳。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购进的违法商品尚未销售,并造成相应的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 没收侵权上衣35件、侵权裤子16条、侵权短裤3条;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 年 8 月 2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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