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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朋友圈骂人被罚1000元 法官:构成名誉侵权

转载 唐山生活网2019/08/05 22:27:3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广东网警 3804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如今的朋友圈“身兼数职”

除了是一个社交平台外

还是人们发泄个人情绪的“出气筒”

近日,一男子在朋友圈骂人

被判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释法:发朋友圈谩骂污辱他人构成名誉侵权



微信作为一款主流社交工具,其朋友圈功能成为人们分享生活点滴、心情随想的一个重要平台。然而,由于其公开性,发在微信朋友圈的内容稍不注意便有可能引发侵权。


日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因当事人在朋友圈骂人最终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子。



据悉,柳某与皮某是微信好友。今年1月28日晚,皮某在微信应用程序中以微信号为“p*****91*”、微信名为“皮××”的个人账号朋友圈中发表言论,称柳某“破坏了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真是给你祖宗十八代都蒙羞!”“哪个都没屏蔽,随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让人说!”同时配有柳某照片一张。1月30日,皮某又在其个人账号朋友圈中发表相关文字并配图。


当天,柳某委托律师向皮某发出律师函,要求皮某删除针对柳某的所有不当言论,并在微信平台公开发布道歉信息。皮某收到律师函后,删除了自己于1月28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但双方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柳某诉至合川法院。


合川法院经审理认为,皮某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发布柳某照片,并配上关于柳某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导致柳某名誉受到损害。皮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皮某发表言论的范围仅限个人朋友圈,且及时删除1月28日的评论,对柳某名誉的影响力有限。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判决皮某立即删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并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那么朋友圈发布的言论,
达到何种程度,
构成侵犯名誉权呢?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言辞,并为第三人知悉,包括:


(1)以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比如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但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


(2)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


(3)故意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


其次,从主观过错方面来看,行为人存在实际恶意,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再者,受害者应为特定的人,不管是行为人指名道姓,还是指桑骂槐,只要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能够确定被侵害对象,同样构成侵害名誉权。


最后,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使得受害人精神和心灵遭受创伤,尤其是公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带来的不良影响。


所以即使在朋友圈发布不实消息,哪怕指桑骂槐,若能对应当事人,造成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依然构成侵犯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随着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个人言论自由的时空范围已被极大地拓展。新媒体在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矛盾、新问题。在自媒体平台上,言论超出应有界限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些内容一定不能发!

1、谣言
在不掌握真实情况前,一定不可盲目散布、转发谣言。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随意转发,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编”,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故意传播、散布谣言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2、谩骂
如今,微信朋友圈就像是我们的“日记本”,记录着我们生活中的点点滴滴,越来越多的人会在微信朋友圈上分享开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但如果你在微信朋友圈里骂人,那可是会给自己惹来麻烦的。严重时,甚至构成违法行为。


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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