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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商代属孤竹国。春秋时期东部、北部为山戎、肥如、令支之地,西部为燕国、无终之地。战国时期为燕地。秦代分属辽西郡和右北平郡。西汉时为幽州右北平郡和辽西郡地。东汉时东部为幽州辽西郡海阳县、令支县、肥如县3县之地,西部为幽州右北平郡无终、徐无、俊靡、土垠4县之地。西晋统一后,右北平郡改为北平郡,以徐无为治所,与辽西郡隶属幽州。唐初确立州、县两级地方建置,唐山辖境当时分别为平洲、蓟州之地。唐太宗后地方政区由二级改为道、州、县三级,平洲、蓟州属河北道。后梁时蓟州、平洲之地为大燕所据,公元913年晋王李克用拔平洲,公元923年又陷于契丹。公元947年契丹改成辽国,辽沿袭唐制分其疆域为上、中、南、东、西五京,设道,唐山辖境属南京道。金代地方建置设路、府、州、县,唐山辖地属中都路平、滦、蓟州分管。元朝实行行省制,省以下为路、州(府)、县三级,唐山辖区地处“腹里”(京畿地区属中书省)。明朝改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州、县三级,唐山辖境分属京师顺天府蓟州和永平府滦州。清朝改布政使为省,省以下仍沿明制设府、州、县,唐山辖境分属直隶省永平府和遵化直隶州。民国元年(1912年)政区建制均袭清制,民国2年废府、州一律称县,唐山辖区属渤海道,后改为津海道。民国13年将临榆县、抚宁县、昌黎县、卢龙县、滦县、乐亭县、迁安县7县划归奉天省,翌年12月以上7县复归直隶省。民国14年北京临时执政府下令唐山设市,但未及建立市政府机构段祺瑞执政府即倒台。民国22年根据《塘沽协定》将冀东划为“非武装区”,唐山辖区分为“滦(县)榆(临榆县)区”和“蓟(县)密(云)区”,同年7月国民政府在冀东分设“滦榆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蓟密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辖通县、三河县、化县、玉田县、蓟县、密云县、昌平县、宝坻县、顺义县、香河县、怀柔县、平谷县、兴隆13县,治所在通县。民国24年滦榆、蓟密区行政督察专员殷汝耕合并两区,于11月25日成立伪冀东防共自治委员会,一个月后改组为伪冀东防共自治政府,辖22个县,伪政权驻地1937年8月从通县迁至唐山。民国27年1月28日,伪冀东防共自治政府鉴于唐山具有经济、政治上特殊地位明令唐山设市,初称“唐山市政府”,后改称“唐山市公署”,1944年7月1日由伪治安军(绥靖军)在唐山建立“冀东特别区行政公署”。日本宣布投降后,驻北平国民党派员接收日伪政权,设置督察专员公署,建立河北省政府直辖唐山警察局。1945年10月至1946年4月唐山未组建市政府,一切政务由督察专员公署和唐山警察局管理。1946年4月,河北省政府委员会第132次会议通过唐山设市,同年5月5日,唐山市政府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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